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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安〔2020〕27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现将第六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深圳市锦绣加油站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灯泡-电源线及二针插式水晶灯灯泡--

  2020年9月3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锦绣加油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深圳市锦绣加油站有限公司的汽油(共47.11吨,危险化学品名录序号1630)进行扣押。2020年10月26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汽油47.11吨及违法所得426.18元,并处以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深圳市盛隆兴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案

  2020年9月24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盛隆兴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该公司3楼喷油房1处照明灯线路不防爆)。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0月29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深圳市鑫达辉软性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危化品存储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0年10月9日,坪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鑫达辉软性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药剂仓(酸)入门左侧处存放360Kg双氧水,入门正前方处存放270Kg硫酸,双氧水包装桶和硫酸包装桶均为满桶,双氧水堆垛与硫酸堆垛间隔距离约11cm,不符合国家标准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4.8条(双氧水和硫酸可以配存,堆放时至少隔离2m)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1月23日,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4.深圳市恒鑫威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类违法行为案

  2020年8月12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恒鑫威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在有限空间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工矿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10月12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罚款2万元,合并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李某某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0年11月16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福民社区悦兴路45号雅尔工业园执法检查时发现,雅尔工业园二房东李某某未依法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1月27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李某某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件

  6.罗湖区东晓街道“4·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处罚案

  2020年4月30日8时50分许,罗湖区东晓街道太白路与东昌路交汇处粤海置地大厦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工地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刘某死亡。经调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粤海置地大厦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依法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刘某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也未如实记录对刘某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长和内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和施工方案对刘某坠落的结构柱预留洞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也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引发此起事故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2.瞒报和谎报事故;3.破坏事故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王某某作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负责人,事发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实际负责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发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引发此起事故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郭某作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事发项目执行经理,事故发生后,组织安排相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情况,存在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魏某作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事发项目专业工程师,事故发生后,魏某组织安排工人清洗事发现场血迹,并安排工人在刘某坠落的结构柱预留洞周围安装定型化防护栏,存在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0年11月13日,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处以23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处以 12.5203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事发项目执行经理郭某处以18.99575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事发项目专业工程师魏某处以 8.050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金件

  7.蛇口街道海境界家园二期工程“6·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处罚案

  2020年6月2日11时10分左右,在南山区蛇口街道海境界家园二期工程C栋,江苏恒卓建设有限公司工人在进行中央空调冷却水管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2万元人民币。经调查,江苏恒卓建设有限公司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冷却水管安装专项方案,未实施可靠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冷却水管吊装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上下交叉作业的违章行为;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恒卓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某,作为该公司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该起事故中,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工人的违章作业;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区经理常某某,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该起事故中,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央空调冷却水管安装单位作业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工人的违章作业;对中央空调冷却水管安装单位进场作业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赵某某,作为该公司在海境界家园二期工程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020年10月28日,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处以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区经理常某某处以3.67312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赵某某处以3.2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30日,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江苏恒卓建设有限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江苏恒卓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某处以2.46324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民治街道华侨城创想大厦“5·19”坠落死亡事故处罚案

  2020年5月19日19时30分许,民治街道华侨城创想大厦项目内一名广告安装工在安装围栏喷绘布时,不慎从约1.8米高的门式钢管脚手架上坠至地面受伤,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6月8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43万元。经调查,深圳市诚信宇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告安装施工过程中未监督、教育广告安装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深圳市诚信宇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未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五)项的规定。

  该起事故中,深圳华侨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建筑包装(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能督促施工单位和人员及时整改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0年10月14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深圳华侨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诚信宇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处以1.90746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3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诚信宇实业有限公司处以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各相关单位要继续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各区、各部门要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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